• 主旨:公告本部自中華民國 101年 1月 1日起終止委託臺北市政府、高雄 市政府、金門縣政府及連江縣政府辦理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之事 項。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 100.12.26. 交路字第10000124491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12月26日
    主旨:公告本部自中華民國 101年 1月 1日起終止委託臺北市政府、高雄 市政府、金門縣政府及連江縣政府辦理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之事 項。 依據: 一、公路法第27條第 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15條。 三、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 3條第 1項。 公告事項: 查本部依據公路法第27條第 2項、行政程序法第15條及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 配辦法第 3條第 1項規定,前於91年 6月 5日以交路字第0910005544號公告委託 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金門縣政府及連江縣政府辦理旨揭事項。茲配合公路 監理業務自 101年 1月 1日起統籌由中央辦理,故旨揭委託各該市(縣)政府辦 理之事項應予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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