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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本會南區監理處 101年 1月 4日於屏東縣瑪家鄉山區經緯度:北緯22度40分33.0
秒;東經 120度40分13.6秒處依法查扣未立案電臺之違法器材 1批,請器材所有人或
持有人自公告日起 6個月內至本會南區監理處認領並陳述意見,逾期無人認領者,將
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第14條第 1項但書規定逕予監毀。
發文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發文字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01.01.30. 通傳南字第1015200259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1月30日
主旨:公告本會南區監理處 101年 1月 4日於屏東縣瑪家鄉山區經緯度:北緯22度40分33.0
秒;東經 120度40分13.6秒處依法查扣未立案電臺之違法器材 1批,請器材所有人或
持有人自公告日起 6個月內至本會南區監理處認領並陳述意見,逾期無人認領者,將
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第14條第 1項但書規定逕予監毀。
依據:行政罰法第40條第 2項。
公告事項:
一、未立案電臺之違法器材 1批,如附件物品目錄表。
二、上揭依法查扣之器材,無法查知為何人所有,爰公告於所有人或持有人自公告日起 6
個月內認領及陳述意見,逾期無人認領,本會將依電信管制器材管理辦法第14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逕予監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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