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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 1個小型車停車位可否停放 2輛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並均依原費率收取停車費疑
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請查照。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 102.01.25. 交路字第102500074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1月25日
主旨:有關 1個小型車停車位可否停放 2輛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並均依原費率收取停車費疑
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警政署 101年11月27日警署交字第1010159683號函暨新北市政府交通局10
1 年 8月24日北交營字第1012384683號函辦理。
二、查 101年 7月 1日修正施行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 6項規定,大型重
型機車除另有規定外,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停車場法」第13條規
定,地方主管機關應於路邊停車場開放使用前,將規定事項公告週知,變更及廢止時
亦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2條第 1項第15款規定,停車位置、方式及車種如
有特別規定時應依其規定。倘地方主管機關依據前揭規定公告旨揭停車位供 1輛或多
輛大型重型機車停放,而大型重型機車駕駛人依前揭公告停放者,自不生處罰之問題
。
正本:內政部警政署、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副本:臺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基隆市政府、桃園縣政府、新
竹市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
市政府、嘉義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澎湖縣
政府、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交通部運輸研究所、路政司營運科(均影附
說明一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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