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 2條、第 3條規定,對汽車所有人申請汽車臨時 牌照,自 104年10月 1日起應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 發文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
    發文字號:交通部公路總局 104.09.18. 路監企字第1043003687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4年9月18日
    一、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對汽車所有人申請汽車臨時牌 照,自一百零四年十月一日起應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 二、汽車所有人申領臨時牌照,應依實際領用日數課徵汽車燃料使用費;每日費額依汽車 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三條附表(二)備註三規定,以每年費額÷12月÷30日 ,尾數算至元為止,角以下不計。 三、附各型汽車臨時牌照每日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費額表。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