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永久保存」項,書寫方式釋疑 發文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發文字號: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93.02.27. 檔徵字第0930001195號
    發文日期:民國93年2月27日
    主旨:有關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中之「永久保存」,其公文書寫方式一案,復如說明,請查 照。 說明: 一、復貴處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北市兵秘字第0九三三0三二一九00號函。 二、依據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表一基本欄位定義)規定,公文之「保存年限 」係以代碼「99」表示「永久保存」,其目的係為便於電子儲存與處理;然承辦人員 於辦稿時,文稿之性質及價值如屬永久保存者,為免混淆,其公文書寫方式仍以填列 「永久」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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