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5條第 3項規定對於地方政府組織之適用等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94.08.19. 會綜字第0940016232號
    發文日期:民國94年8月19日
    主旨:有關貴部所詢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5條第 3項規定與各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之關 係,以及對於地方政府組織之適用等疑義 1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94年 8月 2日台內民字第0940069999號函。 二、旨揭貴部所詢有關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下簡稱基準法)第 5條第 3項規定之 疑義,經本會與本院法規委員會研商後,獲致結論如次: (一)贊成地方制度法參照基準法第 5條第 3項規定,增訂「不得以作用法或其他法規 規定機關之組織」之相關條文,使地方機關之組織亦專以組織法規規範之;另基 於憲法對地方自治之制度保障精神,中央法律不宜規範地方機關之組織。 (二)另有關基準法第 5條第 3項規定與各專屬人事管理法律間之關係乙節,因事涉人 事、主計及政風等一條鞭體制之檢討,其涉及地方政府組織設計部分,屆時並請 一併參與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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