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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民法總則施行法第二條「外國人於法令限制內有權利能力」之規定,承認外國人底法令限
制內,與我國人享有同一之權利能力。復查「農業用地在依法作農業使用期間,移轉與自行
耕作之農民繼續耕作者,免徵土地徵值稅」,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七條定有明文。貴部 (
經濟部) 來函「說明一」亦稱「此條僅對承受人規定應以自行耕作之農民為要件,對於出
售人身分並無規定。」從而,土地所有權人喪失國籍後出售其原有土地,似仍得依上開法條
規定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依照同理,來函「說明二」所敘貴部農業局七十三年七月十二日
會商有關單位結論,似亦得適用於外國人。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73.10.02. (73) 法律字第11654號
發文日期:民國73年10月2日
查民法總則施行法第二條「外國人於法令限制內有權利能力」之規定,承認外國人於法令限
制內,與我國人享有同一之權利能力。復查「農業用地在依法作農業使用期間,移轉與自行
耕作之農民繼續耕作者,免徵土地徵值稅」,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七條定有明文。貴部 (
經濟部) 來函「說明一」亦稱「此條僅對承受人規定應以自行耕作之農民為要件,對於出
售人身分並無規定。」從而,土地所有權人喪失國籍後出售其原有土地,似仍得依上開法條
規定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依照同理,來函「說明二」所敘貴部農業局七十三年七月十二日
會商有關單位結論,似亦得適用於外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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