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農會會員住址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即喪失會員資格 發文機關:臺灣省政府農林廳
    發文字號:臺灣省政府農林廳74.01.17. 七四農輔字第1732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4年1月17日
    農會會員住住址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但未經理事會完成出會審定之程序前,又遷回原組織 區域者,並未重新辦理入會,且已參加七十年農會改選時會籍總清查,填造會籍申報表,其 會員資格是否存在疑義一案,業經內政部釋示:按「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居住於農會 組織區域內……得加入鄉鎮(市)區農會為會員」,其住址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者為出會, 農會法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四款定有明文。此為法律強制規定,故農會會員住址一經遷離 原農會組織區域,即喪失會員資格,應為出會。至農會理事會之審定,僅屬內部行政處理上 之程序而已,不得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本案仍應依照本部七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臺內社字第 一一五九二九號函釋辦理(本部72.03.03. 臺內社字第一三七一三0號函釋有案)。(臺灣 省政府農林廳74.01.17. 七四農輔字第一七三二七號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