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釋農校畢業青年承受農地能自耕證明,其申請人農業專業訓練為期四個星期,同意視同能自 耕之認定標準一個月以上之規定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75.08.04. (75) 農企字第50789號
    發文日期:民國75年8月4日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