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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輸入或製造之動物用生物藥品,雖經依法申請查驗合格並粘貼合格封緘,如於販賣、
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等處所經抽查送驗結果與規定標準
不符時,依其情形,該被抽查處所之販賣業者等如涉有責任者,將依涉嫌違反動物用
藥品管理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辦理,複請查照。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5.11.18. 七五農牧字第5354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5年11月18日 主旨:輸入或製造之動物用生物藥品,雖經依法申請查驗合格並粘貼合格封緘,如於販賣、 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等處所經抽查送驗結果與規定標準 不符時,依其情形,該被抽查處所之販賣業者等如涉有責任者,將依涉嫌違反動物用 藥品管理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辦理,複請查照。 說明:復貴公會七十五年七月十五日北動藥商字第七五一二一號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5 .11.18. 七五農牧字第五三五四四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