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釋關於吳美仁君現有耕地座落於草屯鎮中屎崎段,與擬增購之耕地屬於同一地段,唯間隔一 條與耕地落差極大之道路,是否得視為相毗鄰之耕地,以便申請「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 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一節,經提送本會農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第十次委員會議研討決議 ,本案應從嚴認定,即不得視為「相毗鄰耕地」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78.02.09. (78) 農輔字第8060020號
    發文日期:民國78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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