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釋指定公告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及相關事項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78.08.04. (78) 農林字第8030307號
    發文日期:民國78年8月4日
    依 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條及第四十三條。 公告事項:一 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區分為瀕臨絕種野生動物、珍貴稀有野生動物及其他應 予保育野生動物。 二、進口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所載之野生動物或該野生動物經人工飼養、繁殖,亦適用野 生動物保育法保育類野生動物有關之規定。 注意事項:一 凡飼養繁殖保育類野生動物者,不論甚類別,應自即日起至本 (七 十八) 年十一月底前逕向飼養地之直轄市 (建設局) 、縣 (市) 政府農業 辦理登記,其資料登記卡如附件。 二、凡進出口保育類野生動物應徵得本會之同意。其瀕臨絕種野生動物之申請人以學術研 究機構及依法登記之公私立動物園) 限飼養繁殖) 、馬戲團 (限表演後運回) 等為限。 三、凡非法宰殺、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進口、出口、買賣 、交換或意圖而陳列保育類野生動物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騷擾、虐待保育 類野生動物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且其持有或占有之野生動物,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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