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業生產合作社社員,擬以管理林地視同向政府機關租用,作為佃農身分,申請參加農保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78.08.31. 農輔字第8139044號
    發文日期:民國78年8月31日
    「從事農業工作農民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三條三款第三目三規定關於租用三七五租 約耕地以外之租用契約,如係與農會或農業合作社訂定者,得由農會或農業合作社將承租者 名單造冊送主管機關核備後再承租合約上註明主管機關核備文號,即可比照向政府機關、公 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租借用者同,並得不經地方法院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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