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釋漁業法中檢查、處分及沒入等執行疑義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8.9.29.(78)農漁字第8142777A號
    發文日期:民國78年9月29日
    一、漁業主管機關執行漁業法之規定認為必要時,得依漁業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派員檢查漁 業人之漁獲物、漁具,如果必要亦可洽請警察機關協助之。 二、違反漁業法規定之行政處分,無論是收回,撤銷漁業證照,處罰鍰或沒入,均須以公 文書敘明違反事實、處分理由、適用法令、處分內容及其他相關事項。來函所稱告發 單,如指處分書,請參考違反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案件之處分書(稿)或其他單位之處 分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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