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釋台南縣佳里鎮農會建議修正「從事農業工作農民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十條乙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8.12.6.(78)農輔字第8155419號
    發文日期:民國78年12月6日
    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規定,被保險人應以其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為投保單位, 並經授權辦理審查被保險人資格、加退保、收繳保險費及其他有關被保險人權利義務事宜故 被保險人如有遷出原屬農會區域者仍請依規定辦理退保,再向遷入區域之農會申請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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