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花蓮縣及安鄉農會對於「從事農業工作農民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發生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9.2.26.農輔字第9107099號
    發文日期:民國79年2月26日
    按「從事農業工作農民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三條第三款第一目明訂農地應指農、林 、漁、牧用地,故地目已變更為建地者,自與規定不合。 關於擬持養子之子所有土地申請以自耕農身份加保者,如該土地為養子在收養關係持續期間 所生子女所有,收養關係現仍存續時,可視同為直系血親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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