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釋三山農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續租國有原野地造林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81.07.17. (81) 農林字第1132371號
    發文日期:民國81年7月17日
    一、經查行政院於七十二年核定「改進國有林解除地、原野及區外保安林解除地土地利用 實施計畫」暨其「國有林解除地、原野及區外保安林解除地內宜林地出租造林實施要 點」,已明定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民團體、農民申請承租面積之上限。本案三山農林股 份有限公司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五款所稱「農業企業機構」,可依上開規定 申請續租。 二、至於貴府函說明二、末段「……致對其超過承租面積部分之造林木,應依何項法令處 理」乙節,查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已明定「本條例施行前,原承租面 積超過前項規定者,其超過部分,於租期屆滿時不得續租」,因此,農民、農民團體 或農業企業機構原承租面積超過前項所述「承租面積上限」部分,應依該條例規定, 於租期屆滿時不得續租,並得依原訂契約書內容,由政府收回土地,自行經營管理, 所造林木得依約分收或按實予以補償地上物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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