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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農村新風貌」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89.11.06. (89) 農輔字第890050820號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1月6日
主旨:公告「農村新風貌」計畫補助作業要點(如附件)。
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六十一條。
附件:
「農村新風貌」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為農村聚
落重建,改善農村生活環境,協助建構農村新生活圈,塑造農村聚落綠色建築特色,
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作業要點係基於城鄉居民應享有公平的生活環境,農村聚落應具有與自然景觀協調
的綠色特色,及農村社區應在綠帶間構成活性化的生活圈等理念,透過農村居民及地
方政府自主性的共同參與,以達成下列目標:
(一)建構為具有富裕的外觀、美好與衛生的環境、舒適便利的住宅、井然有序的交通
以及適切的公共設施之現代化農村。
(二)創造農村經濟力,改善村民工作與生活條件,均衡農村與都市之發展,縮短城鄉
差距,建立現代化農村新生活圈。
(三)建設富麗農村謀求農業生產、農民生活之改進及農村自然生態、環境景觀之和諧
,並維護農村風貌與文化。
三、「農村新風貌」計畫以四年為一期研提計畫,並分主體計畫及輔導計畫,以強調由下
而上,尊重地方自主,及有效利用地方社會資源,維護農村風貌與文化。
(一)實施計畫:
1.主體計畫:新風貌農村生活圈規劃及建設。
2.輔導計畫:農村資源調查及整合、農村組織發展。
(二)工作重點:
1.主體計畫:
(1)提供協助、資助地方民眾及專家團隊共同參與,結合生態景觀、產業發展與
社區文化,規劃建立現代化農村新生活圈,發揮當地自然及地區特色,建構
人文、產業、休閒及生態兼備的新農村。
(2)對已經完成規劃,符合綠色建築及生態景觀目標,並具備堅實之經營團隊農
村聚落,提供必要之建設資助。
(3)辦理建設示範性農漁村新風貌,及建構區域性農業主題特色生活圈。
2.輔導計畫:
(1)分年分期分區建立農村資源資料庫,普查既有農村相關人文、自然、產業及
文化資源。
(2)農村自立發展組織輔導,調查既有之農村社區組織資源,以及可能重組或重
振既有組織功能之活動。
(3)農村服務團計畫,擴大服務範圍,包括農村聚落銀髮族輔導、農耕農法、農
事諮詢服務、青少年培訓及法令諮商。
(4)農企業及農民團體參與農村聚落重建或新風貌建設計畫。
(5)配合地方產業與鄉土文化特色,辦理農業產業文化發展計畫。( 6)運用農
業及農村資源,輔導發展休閒農業,活絡農村經濟,提高農民收入。
四、補助項目:
(一)主體計畫:
1.農村聚落重建及新風貌建設示範。
2.規劃農村生活圈及農村聚落重建。
3.獎勵農村聚落綠色建築及綠色公共設施。
4.建構區域性農業主題特色生活圈。
(二)輔導計畫:
1.農業及社區自主性發展提案。
2.農村服務團。
3.農民團體及農企業參與或認養農村聚落重建或新風貌建設。
4.建立農村資源資料庫。
5.發展農業產業文化。
6.發展休閒農業。
五、申請單位:縣市政府。
六、補助(受益)對象:
(一)主體計畫補助(受益)對象:縣(市)政府、鄉(鎮、區、市)公所、農(漁)
會、農(漁)民。
(二)輔導計畫補助(受益)對象:縣(市)政府、鄉(鎮、區、市)公所、農(漁)
會、社區發展協會、財團法人、農企業、農(漁)民。
七、申請程序與審核:
(一)凡符合本要點之補助對象應於每年七月十五日前,研提計畫概要表(如附件一)
依循行政程序報請申請單位縣市政府彙辦,申請單位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簽
註意見及排列申請案件優先次序,彙整各計畫概要表及申請表(如附件二)等資
料,函送農委會。
(二)審核方式:採初審與複審,初審由農委會各業務單位分別組成專案小組,進行書
面審查,必要時可現場勘查;複審由農委會各業務單位分別組成審查小組,聘請
學者專家及相關單位代表,並分別由各業務單位主管擔任召集人之審查小組負責
審查,審查結果簽報農委會主任委員核准後,列為年度編列預算經費補助辦理。
(三)農委會業務分工:
1.申請案件涉及農村聚落重建,由農委會水土保持局受理,並依「九二一震災鄉
村區、農村聚落及原住民聚落重建作業規範」辦理。
2.申請案件涉及農村綜合發展規劃及建設計畫執行,由農委會水土保持局各工程
所受理彙送該局主政,依本要點辦理。
3.申請案件涉及富麗漁村建設,由農委會漁業署主政,依本要點辦理。
4.其他申請案件由農委會輔導處主政,依本要點辦理。
八、補助金額:
(一)主體計畫:每一規劃案以不超過壹佰萬元為限,對已完成規劃且經農委會審查小
組審查通過者,依規劃建設優先次序及年度經費預算分期逐年補助辦理實質建設
,每一建設案每一年度以不超過參仟萬元為原則,且最多三年合計補助經費以不
超過玖仟萬元為限。
(二)輔導計畫:每一申請案以不超過參佰萬元為限,惟農業及社區自主性發展提案,
以不超過伍佰萬元為限。
九、審查標準:申請案件依下列審查項目評分,各項審查項目最高配分為三十分,並以差
、中及佳為評分等級分別計算。
十、補助原則:
(一)計畫符合「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條規定,效益涵蓋面廣,且具整體性之計畫
項目,或具有示範性作用之重大建設計畫,或因應中央重大政策或建設者等為優
先補助。
(二)依申請單位與補助對象自籌配合款比例,列為決定補助經費優先次序參考。
(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所訂立之縣
(市)政府財力級次,其最高補助比率,第一級為百分之八十五、第二級為百分
之九十、第三級為百分之九十五。
(四)申請計畫以主體計畫與輔導計畫一併研提者為優先考慮補助。
(五)補助經費依農委會各審查小組審查及簽核結果,排列優先次序與決定每一申請案
件補助額度,並依每年度法定預算經費額度核定補助,每一申請單位每年度最高
補助經費以不超過陸仟萬元為限。
十一、經費核撥與核銷:
(一)獲得補助之申請案,農委會按年度預算經費,採分期撥款方式辦理。
(二)獲補助之申請單位,經費開支及核銷應按農委會主管經費處理手冊規定辦理。
(三)獲補助之計畫,需按期每月填報會計報告,每季填報計畫執行進度表,並於計
畫完成後一個月內檢送會計報表及完工驗收資料或活動成果資料,送農委會各
主管業務單位備查,逾期未報者,列入日後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十二、考評:
(一)為掌握計畫進度,執行期間農委會各主管業務單位得派員或邀請專家學者,或
委託當地政府機關前往訪視評鑑,受補助單位應檢具詳細資料供參,經考評執
行成效不佳者,將列為紀錄供日後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二)經核定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應即函報農委會核備,農委會
保有撤銷補助資格及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之權利。
十三、流程:
(一)申請及審查流程:
修正意見
↑↑
│
依 縣 現 提 農 現 農 簽 通
限 市 場 報 委 場 委 報 知
提→政 → 查 →農 → 會 → 查 → 會 → 核→結
出 府 勘 委 書 勘 承 定 果
申 書 會 面 辦
請 面文 單
案 初件 位
審初 複
審 核
(二)管理流程:
提 ↑↑
送
細
部 審 核 發 簽 進 施 品驗設
計 → 核 → 定 → 包 → 約 → 度 → 工 → 質→收/
︵
細 控 監 抽
部 工
計 管 ︶ 查
畫
(三)評鑑流程:
↑
書 選 工 取 評 結 獎 建
面 → 定 → 程 → 樣 → 鑑 → 果 → 勵 → 檔
查 現 簡 公 、
察 場 報 布 處
評分
鑑
十四、經費預算:依年度經費籌措情形辦理。
十五、附件(詳如附件一計畫概要表,附件二計畫申請表)。
附件一:
申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補助辦理農村新風貌計畫概要表
一、計畫名稱:
二、擬申請補助項目:
(一)主體計畫
□1 農村聚落重建及新風貌建設示範。
□2 規劃農村生活圈或聚落重建。
□3 綠色建築或綠色公共設施。
□4 區域性農業主題特色生活圈。
(二)轉導計畫
□1 農業及社區自主性發展提案。
□2 農村服務團。
□3 農民團體或農企業參與農村聚落重建或新風貌建設。
□4 建立農村資源資料庫。
□5 發展農業產業文化。
□6 發展休閒農業。
三、計畫經費:
擬申請補助經費: 千元 配合款: 千元
合計: 千元
四、提送機關:
機關名稱:
計畫主持人: 職稱: 電話:
計畫主持人: 職稱: 電話:
計畫總聯絡人: 職稱: 電話:
五、執行期限:
(一)全程計畫: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本年度計畫: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六、計畫內容:
(一)擬解決問題:
(二)計畫目標:
1.全程目標:
2.本年度目標:
(三)重要工作項目:
(四)實施方法與步驟:
(五)預期效益:
七、預算細目:
單位:千元
附件二:
縣(市)政府申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補助辦理農村新風貌計畫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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