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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已依區域計畫法繳交「開發影響費」,是否仍須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規定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2.11.06. 農企字第0920165301號
發文日期:民國92年11月6日
主旨:有關非都市土地申請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已依區域計畫法繳交開發影響費,是否仍須
依規定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府農務字第0九二0二0三七五五號函。
二、有關申請土地開發,辦理分區或用地變更,繳交開發影響費,係依據區域計畫法第十
五條之三規定辦理。依據內政部營建署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營署綜字第0九一00六
九二九一號函說明二敘明: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係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對
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之事業所收取之費用,專供農業發展與農民福利之用,其
與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作為改善或增建相關公共設施之用」之徵收目的有別(詳
如附件)。復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意旨,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應視變更事業
性質繳交回饋金,就涉及農業用地變更案件,應請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與「農
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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