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商團體總幹事辭職遺缺擬由監事會召集人暫代暨聘用會務工作人員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78.2.21.(78)台內社字第677623號
    發文日期:民國78年2月21日
    按「工商團體不得聘僱其現任理、監事為會務工作人員」「工業同業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 各該公會之會務工作人員」,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九條(現行條文第十二條) 第三項暨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分別定有明文。所報以公會監事會召集人代總幹事 乙節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請儘速另行遴聘適當人員繼任,以利會務運作。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