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坡地範圍內之中央管河川辦理緊急清淤工程,涉及於工程範圍外違規採取土石者,其權責 單位之執行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5.05.02. 農授水保字第0951843117號函(停止適用)
    發文日期:民國95年5月2日
    主旨:貴府函為山坡地範圍內之中央管河川辦理緊急清淤工程,涉及於工程範圍外違規採取 土石者,其權責單位之執行疑義案,復請查照。說明: 1.復貴府95年 4月 3日府流保字第 09500667970號函。 2.按水利法之「水道」,與水土保持法修正草案第 9條「應實施水土保持範圍」產生重疊 ,即水土保持法修正草案第 9條第 1項第 2款有關採取土石之行為,於水利法第 78條 之 1及第78條之 3第 2項已明文規定於河川、排水等水道內採取土石之行為,應經水利 主管機關許可,其許可要件除須具備申請書件外,更須考量河川之穩定及地形變遷,不 影響水流、通水斷面等因素,以維護水道之安全,應可取代水土保持法第 8條及第12條 所定應擬具之水土保持計畫及許可程序,經95年 1月11日本會與經濟部水利署協商,開 發行為如位於水道範圍內,宜由水利主管機關依水利法管理,故水土保持法修法後於水 道內之採取土石行為將由水利主管機關依水利法規定辦理。 3.惟現行實務上採取土石行為於山坡地內之中央管河川,應依何權責單位執行,似有數行 政罰競合之情形。依據行政罰法第24條及第26條之規定,應注意數行政罰競合及刑事罰 與行政罰競合等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適用。 正本:南投縣政府 副本: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 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 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 政府、嘉義市政府、本會水土保持局 〔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4.03.20. 農授水保字第1041861324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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