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機關依訴願法,重新審查原處分之處理程序事宜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5.07.18. 農訴字第0950139202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7月18日
    主旨:函轉行政院秘書長對訴願法第 58條第 2項有關原行政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原處分之程 序規定如說明二,請查照辦理。 說明: 1.依據行政院秘書長95年 7月13日院臺訴字第 0950088942號函辦理。 2.依行政院秘書長函示,各機關依訴願法第 58條第 2項規定,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 妥當後,自行變更或撤銷原行政處分另為行政處分時,原行政處分已不存在,應於自行 變更或撤銷原行政處分另為行政處分時,依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 1項第 6款規定,表明 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該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除送達訴願人 外,如行政院係訴願管轄機關,請同時副知行政院。 3.檢附行政院秘書長95年 7月13日院臺訴字第0950088942號及93年 5月27日院臺訴字第09 30085614號函影本如附。 正本:本會輔導處、本會漁業署、本會農糧署、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本會林務局、本會 水土保持局、本會農業金融局 副本:本會訴訟會(含附件) 附件: 行政院秘書長 函 中華民國 95年 7月13日 院臺訴字第0950088942號 主旨:貴機關依訴願法第 58條第 2項,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後,自行變更或撤銷 原行政分另為行政處分時,原行政處分已不存在,應於自行變更或撤銷原行政處分另 為行政處分時,依行政程法第96條第 1項第 6款規定,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 服該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又其受理機關,除送達訴願人外,如本院係訴願管轄 機關,並請同時副知本院,請查照辦理。 說明:本院93年 5月27日院臺訴字第 0930085614號函送本院訴願審議委員會93年 5月13日 第 1536次會議結論,併請酌參。 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暨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 附件: 行政院秘書長 函 中華民國 93年 5月27日 院臺訴字第0930085614號 主旨:貴機關依訴願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自行變更或撤銷原行政處分另為行政處分時 ,除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 該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送達訴願人外,並請同時副知本院,請 查照辦理。說明:依本訴願審議委員會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第一五三六次會議研議「 關於原處分機關依訴願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自行變更或撤銷原行政處分,有無 函詢訴願人是否對變更或撤銷後之新行政處分續行訴願之必要疑義案」結論辦理。 正本: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 、僑務委員會、中央銀行、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新聞局、行政 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立故宮博物院、行政院大陸委 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 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 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客家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 念基金會、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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