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執行特種勤務道路警衛沿線路段,是否適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條第1項第6款乙案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4.08.17.北市法二字第094318789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4年8月17日
    主旨:有關執行特種勤務道路警衛沿線路段,是否適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條第 1項第 6款 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分局94年8月8日北市警中正一分督字第09430521300號函。 二、按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條第 1項第 6款規定:「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 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六 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及同 條第 2項規定:「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 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據此,凡依前揭規定經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基於上述法律規定 指定之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警察即得對於行經該地點之人查證其身分,合先敘 明。 三、查國家元首之安危攸關國家安全之維護,且於正、副總統遭 319槍擊,及近年國際恐 怖攻擊事件頻傳後,國人對國家元首安危維護之要求日益提高。是以,基於維護國家 元首安危之考量,而指定正、副總統座車行經路段進行人別查證,似符合前揭警察職 權行使法第 6條第 2項規定之要件。 四、惟執勤員警依前揭規定對人實施查證身分及資料蒐集時,仍應遵守司法院大法官釋字 第 535號解釋所提及之比例原則,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3條以下相關規定,俾對人民 自由與國家元首安全之維護兼籌並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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