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函詢將既有通行之土石路鋪設水泥是否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法令之規範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6.06.13. 農授水保字第096185600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6年6月13日
    主旨:貴署函詢若將既有通行之土石路鋪設水泥是否有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法令,並 提供相關資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96年 6月 1日士檢清道96偵4874字第 15613號函。 二、本案於「既有通行之土石路鋪設水泥」,應屬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9條第 3款所稱 之「道路之修建及養護」,故應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違反者,依同條例第30條 之 1規定,應依水土保持法有關規定處理。 三、依水土保持法第 8條及第12條第 1項規定,於山坡地內「修築農路」或「修建其他道 路」,除應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外,水土保持義務人亦應先 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審;復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 3條規定,若屬「改善或 維護既有道路」者,亦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水土保持計畫,違反者,依水土 保持法第33條第 1項規定,處新臺幣 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故本案於「既有通 行之土石路鋪設水泥」,仍無法排除應擬具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送審之義務。(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 96.06.13.農授水保字第0九六一八五六00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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