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颱風災害發生後國有林竹木得自由撿拾清理,無須依規申請查驗 發文機關:花蓮縣政府
    發文字號:花蓮縣政府 96.10.12. 府農林字第09601432850號
    發文日期:民國96年10月12日
    主旨:公告「聖帕颱風」及「柯羅莎颱風」之天然災害發生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 外,當地居民得自由撿拾清理,無須依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規定申請查驗放行,但需 接受各林業主管單位之檢查。依據:森林法第 15條第 5項暨「漂流木處理作業手冊 」規定。 公告事項: 一、撿拾區域:國有林區域外本縣轄區內中央管河川、縣管河川及海灘(岸)。 二、撿拾對象:限設籍於花蓮縣之縣民得撿拾清理。 三、撿拾清理及搬運期間:自96年10月12日起至96年11月12日止(每日上午 8時至下午 6 時)。 四、注意事項: (一)自由撿拾清理漂流木限以撿拾枝梢材、殘材等不具標售價值之木材為限。撿拾時 ,若發現漂流木上有國有、公有、私有註記、烙印、屬針葉樹一級木或闊葉樹一 級木(例如紅檜、扁柏、肖楠、櫸木、牛樟等)足以認定為國有漏未註記之大徑 木者,不得撿拾,誤撿拾者應自動歸還。 (二)撿拾清理河川行水區內之漂流木時,如有使用機具搬運、挖掘、埋填或變更河川 區域內原有形態之使用行為,及行駛於指定通路外之必須運輸便道,應依水利法 第七十八條之一及河川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備妥書件向河川管理機關提出 申請許可(中央管河川向經濟部水利署第九河川局、縣管河川向本府工務局申請 ): ,經許可後始可為之。未經許可於河川區域內挖掘、埋填或變更河川區域內原有 形態,則依水利法第九十三條之二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請 撿拾民眾自行負責自身安全問題。 (三)本次公告開放河川自由撿拾區域範圍不包括國有林班地範圍。附件: 花蓮縣轄區內河川管轄及林務局花蓮林區各站管轄(不可撿拾之界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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