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河川界點以上之野溪應不屬水利法所稱之河川,其自無水利法第78條及第78條之 1規定 ,針對河川區域內行為限制之適用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8.09.10. 農授水保字第0981851071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9月10日
    主旨:台端電子郵件向經濟部水利署詢問河川治理界點以上之野溪,若不適用河川管理辦法 第 3條各項之管理事項時,應依何法規辦理,在案(副本諒達),請查照。 說明:1.依據經濟部98年 8月25日經授水字第 09800636140號辦理,同函副本諒達。 2.依前開函說明二所載,河川界點以上之野溪不屬水利法所稱之河川,其管理自無水利法 第78條及第78條之 1針對河川區域內行為限制之適用,爰無由本會承接以水利法所訂之 各管理事項。 正本:朱清雄君 副本:經濟部、內政部、交通部、國防部、經濟部水利署、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南投 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苗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高雄市政府、高雄縣政府、雲林縣 政府、新竹市政府、新竹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嘉義縣政府、彰化縣政府、臺中市政 府、臺中縣政府、臺北市政府、臺北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臺南縣政府、基隆市政府 、本會林務局、本會水土保持局臺北分局、臺中分局、臺南分局、花蓮分局、南投分 局、臺東分局、保育治理組、監測管理組、法規小組(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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