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桃園縣準用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六條關於直轄市 之規定,並溯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0.06.22. 農輔字第100005065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6月22日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桃園縣準用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六條關於直轄市 之規定,並溯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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