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釋「農牧用地」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人依「獎勵造林實施要點」或「獎勵輔導造林辦法」 申請並經林業主管機關核准之獎勵造林案件,於林間栽植農作物之處理原則,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4.11.17. 農林務字第1041742203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4年11月17日
    核釋「農牧用地」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人依「獎勵造林實施要點」或「獎勵輔導造林辦法」 申請並經林業主管機關核准之獎勵造林案件,於林間栽植農作物之處理原則如下,並自即日 生效: 一、「農牧用地」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人之獎勵造林成果,經檢測符合「獎勵造林實施要 點」或「獎勵輔導造林辦法」之規定,雖於其農牧用地從事造林以外之農作使用行為 ,惟仍屬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6條第 3項附表一所定之容許使用項目範圍,得 依前開要點或辦法規定發給獎勵金。 二、本會林務局對於獎勵造林案件限制於林間栽植任何農作物(如山蘇)或其他作物並要 求獎勵造林人予以改正之函釋( 100年 5月30日林造字第1001741156號函、99年11月 23日林造字第0991742532號函、98年 5月21日林造字第0981740817號函、98年 2月16 日林造字第0981602984號函、97年 8月28日林造字第0971741075號函、97年 8月 4日 林造字第0971656750號函及95年10月 3日林造字第0951618261號函)與對於獎勵輔導 造林案件限制造林外從事農作行為之函釋( 100年 7月 1日林造字第1001741454號函 及99年 3月23日林造字第0991740614號函)暨其他與前開意旨未符之相關函釋,均自 即日停止適用。上開函釋停止適用前,林業主管機關原有命農牧用地之獎勵造林人限 期改善中之案件,於原依據之函釋停止適用後,林業主管機關應廢止原限期改善之行 政處分,並依「獎勵造林實施要點」或「獎勵輔導造林辦法」之規定,核處獎勵金發 給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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