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利社不得對外營業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台內社六字第615號代電
    發文日期:民國1年1月1日
    一、凡屬福利社,不論任何機關所舉辦者,均不得對外營業。 二、凡國防部所屬工廠或軍部舉辦而不對外營業之福利機構,除依照職工福利金條例及其 有關法規辦理之工廠職工福利社外,可不受當地縣、市政府之指導、監督或備案。 三、各縣市政府對於各地駐軍合作社如發現有非法行為,可向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直接檢 舉以便迅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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