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會對理事代表權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發文機關:司法院
    發文字號:司法院二四年院字第1284號解釋
    發文日期:民國6年1月1日
    工會法第十一條第三項 (編者按:相當三十八年一月七日修正之工會法第十五條) 理事 雖得代表工會,但工會對於理事之代表權仍得加以限制;惟其限制係屬內部關係,故善意第 三人不知其受有限制時,該工會仍不得對抗之。至所謂第三人係指與該理事人為法律行為之 一切人等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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