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人所僱用工人得組織工會 發文機關:司法院發文字號:司法院二九年院字第2059號解釋發文日期:民國11年1月1日 漁業人所僱用之工人,既係受僱於漁業人而從事於捕魚工作,既屬職業工人之一種,仍應許 其依工會法組織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