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利社免課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32.7.5. 洽直營字第7239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32年7月5日
    各地工、農、福利社所辦之食堂、公寓,如以改善工農生活增進工、農福利為本旨、並不對 外營業,經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並呈請徵收機關查明確實者,准予免課營業稅及營業牌照 稅、筵席稅等,用示政府輔助社會福利事業之至意;但如對外營業,仍應照章繳納各項稅捐 、以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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