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事業機關職員身分取得工會會員資格者如本職喪失會員資格自亦喪失 發文機關:前社會部
    發文字號:前社會部36.2.6. 京組二字第2260號代電
    發文日期:民國36年2月6日
    以事業機關職員之身分取得工會會員資格者,其本職既不存在,其會員資格及理、監事職務 自應同時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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