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私營公司工廠雇用工人前往他縣市工作時可不受當地工會規章限制 發文機關:前社會部
    發文字號:前社會部37組二字第30491號代電
    發文日期:民國37年1月1日
    查公私營公司、工廠所僱之裝卸工人給有固定工資者,隨車往他縣市工作,可不受當地工會 規章之限制及會員之干涉;但以裝卸公司、工廠之貨物為限。如非給有固定工資,仍應由當 地工人裝卸,不得隨車前往工作。遇有糾紛,應由當地政府會同各該公司工廠所在地縣、市 政府依據上項原則查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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