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工人到廠工作交通費不得在職工福利金項下開支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45.9.6. 台內勞字第97147號函 (二)
    發文日期:民國45年9月6日
    (二)查工廠工人因到廠工作往返所需要一切交通費用應由廠方自行負擔,不得在職工福 利金項下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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