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營造公會及其縣市工會可締結團體協約,惟適用範圍以各縣市為限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45.11.20.內勞字第101220號
    發文日期:民國45年11月20日
    查團體協約法第一條規定稱團體協約者,謂僱主或有法人資格之僱主團體與有法人資格之工 人團體以規定勞動關係為目的所締結之書面契約;營造公會及縣市工會既係同為具有法人資 格之僱主團體及工人團體自可締結團體協約惟其適用範圍應以各縣市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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