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購買公司股票不得視為職工福利設施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46.4.23.台內勞字第11175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46年4月23日
    查職工福利金依法應以辦理職工福利事業為限,購買該公司以營利為目的之股票,不得視為 職工福利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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