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鑲牙齒模承造業工會會員資格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47.5.29.台內勞字第9834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47年5月29日
    查鑲牙齒模承造工人得自行設立承造所,其名稱核定為「某某鑲牙齒模承造所」;凡未受僱 而自行設立該項承造所,不施行口腔外科及治療牙病而僅為鑲牙齒模承造者,均具有會員資 格;該項承造所並非行商,自毋庸辦理商業登記。至牙醫師兼製鑲牙齒模者乃屬其執業範圍 ,無須加入鑲牙齒模承造業職業工會為會員。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