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保險人因案被判刑者,不得繼續投保,享受保險給付權利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60.03.05. 台內社字第40440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60年3月5日
    被保險人因案停職或被拘押,依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條(現修正為第二十九條) 規定,在其罪行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前,得繼續繳納保險費參加保險,故在其罪行未經法院判 決確定前所發生之事故,仍享有保險給付之權利。惟在其罪行經法院判決確定之後,依照勞 工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現修正為第二十六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八十六條(現修正為第六十 三條)規定概不給與保險給付,並應由投保單位依照同條例第十三條(現修正為第十一條) 規定補辦停保手續。至其所繳納之保險費依照同條例第二十四(現修正為第十六條)規定概 不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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