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釋非礦物性粉塵作業場所應採措施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64.08.20. 台內勞字第637540號函(不再援用)
    發文日期:民國64年8月20日
    一、對於非礦物粉塵(動物性、植物性粉塵)作業場所應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三百 三十三條辦理。 二、有關木屑之採樣、測定方法,評價標準異於一般粉塵,目前國內對於木屑之採樣等有 關事項雖尚未有系統之分析方法及評價標準,但其處理仍應依法及有關規章辦理。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1.07.09. 勞安三字第0910034826號令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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