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釋擔任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作業勞工應辦訓練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65.01.24. 台內勞字第66736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65年1月24日
    雇主派遺勞工擔任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試車工作,該勞工所應受之專業安全衛生訓練適用勞 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三條規定,其擔任修護工作者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九條規定,並應依 勞工安全衛生訓練規則之規定辦理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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