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釋示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第十八條規定所稱標示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65.11.16. 台內勞字第70355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65年11月16日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第十八條規定所稱標示名稱如為純溶劑應以其主成分名稱標示; 如為混存物應以構成該有機溶劑混存物種類之代表成分名稱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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