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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有機溶
劑作業場所應公告事項之內容及公告方式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68.09.13. 台內勞字第24622號令發布
發文日期:民國68年9月13日
公告事項之內容
使用有機溶劑應注意事項
一、有機溶劑可使人體發生:
(一)頭痛。
(二)疲倦感。
(三)目眩。
(四)貧血。
(五)肝臟障害等不良影響。應謹慎處理。
二、從事有機溶劑作業時,須注意:
(一)有機溶劑的容器,不論是否在使用中或不使用,都應隨手蓋緊。(二) 作業場
所只可以存放當天所需使用的有機溶劑。
(三)儘可能在上風位置工作,以避免吸入有機溶劑之蒸氣。
(四)儘可能避免皮膚直接接觸。
三、如果勞工發生急性中毒時:
(一)立即將中毒勞工移到空氣流通的地方,放低頭部使其側臥或仰臥,並保時他的體
溫。
(二)立即通知現場負責人、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或其他負責衛生工作人員。
(三)中毒勞工如果失去知覺時,應將口中異物取出。
(四)中毒勞工如果停止呼吸時,應立即替他施行人工呼吸。
公告方式
一、公告應以木質、金屬或其他硬質材料之公告板行之。
二、公告板長應為一 .0公尺以上,寬應為0,四公尺以上。
三、公告板之表面應為白色,記載文字應為黑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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