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釋臺灣紙業公司新營紙廠鍋爐作業是否屬高溫作業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71.02.05. 台內勞字第6866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1年2月5日
    該公司鍋爐作業勞工操作地點綜合溫度熱指數三十三.七度,依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 第五條之規定,輕工作最大綜合溫度熱指數為三十三度,故其作業時間雖低百分之二十五, 仍應視為高溫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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