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工發生事故後加保圖巧領保險給付者,除不予給付及取消投保資格外,並應移送法辦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71.05.12. 台內社字第81672號
    發文日期:民國71年5月12日
    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規定核定不予給付之案件,如經查該被保險人之參加保 險,係為圖巧領保險給付,而由投保單位故意不法為之辦理者,除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 四條規定處理外,其涉及刑責部分,並應依同條例第七十條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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