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釋示勞工安全衛生教育及預防災變訓練是否可以數廠聯合在一廠內舉辦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71.07.05. 台內勞字第9882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1年7月5日
    雇主關於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九條: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預防災 變之訓練,其內容應符合勞工安全衛生訓練規則第九條附表五之課程項目,其中「現場安全 衛生規定」、「作業開始前之檢點事項」、「該作業中有關安全衛生特殊情及預防方法」、 「緊急故之處理或避難事項」等課程,因各廠不同,講授內容自應不同,故不宜數廠聯合在 一廠內舉辦勞工安全衛生教育及預防災變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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