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釋示縣市警察局實施轄內事業單位之公共檢查,如有違反消防安全設備,可否依勞工安全衛 生法處理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71.10.14. 台內勞字第11545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1年10月14日
    縣市警察機關依權責實施事業單位之消防設施檢查,事業單位如違反消防安全要求,應依勞 工安全衛生法之規定移請該管縣市政府依法處理,並請副知勞工檢查機構。至是否可依勞工 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予以部分或全部停工問題,須以危險程度,實際需要審慎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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