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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復勞工因公殘廢致不能適應原有工作,雇主為其更換工作,若新職務工資減少致發生勞資
糾紛,該雇主是否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一條規定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72.6.20.台內勞字第16227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2年6月20日 一、勞工因職業災害原因更換其工作時,依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雇主 不得減少其原有工資或其他之利益。 二、查勞工健康檢查係認定程序或方法之一,如有更簡易可靠之程序或方法足以達成認定 目的時,自不宜予以否定。此類案件當以其是否屬於「因職業原因致不能適應原有工 作」之實質狀況為處理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