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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礦企業未依法提撥職工福利金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有關罰鍰及提撥福利金等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73.12.06. 台內勞字第26907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3年12月6日 廠礦企業未依法提撥職工福利金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就每月應提撥部份,經依法罰鍰後如 仍拒不辦理,主管機關除仍應督促其辦理外,自可於每月應履行未履行提撥職工福利金部份 ,依法處以罰鍰。至本案有關不服主管機關罰鍰提出訴願之民營廠場,其應提撥之職工福利 金請依訴願法第二十三條「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 但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必要時得依職權或訴願人之聲請,停止其執行」之規定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