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職業訓練法第三十四條取得甲級技術士證者之進用說明 發文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74.09.20. 局貳字第2996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4年9月20日
    依職業訓練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取得甲級技術士證者,於擔任公務人員技術職位時,得比照專 科學校畢業程度適用技術人員任用條例第四條第五款之規定審查,予以核敘委任十級。至公 立學校職員尚未納人銓敘範圍,如其係依技術人員任用條例進用者,似可參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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